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洁,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暂定)经十路19号4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2361213。
法定代表人:金福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908.5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84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4、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纠纷案件,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就本案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9908.5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84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