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学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文政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学有与被告文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岳学有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学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学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