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玲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柏涛,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植安,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高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张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珍与被告高梓峰、张蒿、高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珍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玲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玲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贺梦柯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