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瀚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告:黄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瀚仪与被告黄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