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105国道旁康洋加油站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4MA38LB7WOL。
经营者:陈雨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2466789J。
法定代表人:肖尚文。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诉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92124.16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0104602021000000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92124.16元银行存款(户名: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三市分理处,账户:12×××60)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