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彭文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审理经过
原告肖家伟与被告彭文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肖家伟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家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家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肖家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