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兴平西路293号东四间。
经营者:蔡巧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桂坡花园*幢04D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倩,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莎芳,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与被告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楼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