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七台河市北岸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华庭小区10号楼(K2商服)。 法定代表人:曲金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系七台河市北岸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七台河市北岸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3806.00元、滞纳金1903.00元,合计57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学府华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10年1月11日至今,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中,体现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本院要求起诉人对被告基本情况限期进行补充,起诉人逾期未进行补充,故暂未达到民事起诉条件,待条件满足时 起诉人可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七台河市北岸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杨 书 记 员 白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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