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国良,男性,****年**月**日出生,210682197408125199,满族,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作出(2021)辽0682执2096号的裁定书,冻结了刘国良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国良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国良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