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道兵,男性,****年**月**日出生,413027197507265114,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李青,女性,****年**月**日出生,413024197302106049,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凌杰,男性,****年**月**日出生,413024197007046071,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6日的(2018)豫0411民初244号判决,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1)豫0411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证号:A0××51[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凌杰、李青共下欠潘道兵240万元。凌杰、李青自愿于2018年6月15日前还款30万元;2018年9月21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1月28日前还款10万元;2019年5月1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9月12日前还款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还款30万元;2020年6月24日前还款3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40万元。如一次逾期视为全部逾期,潘道兵可就下欠部分欠款要求凌杰、李青一次性偿还;凌杰、李青并愿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下欠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潘道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凌杰所有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证号:A0××51(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