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龙一(系被申请人儿子),男,****年**月**日出生,龙井市铁路运转职工,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申请人:尹顺花,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是龙井市。
代理人:金英今(系被申请人大女儿),女,朝鲜族,延吉市火车站退休职工,****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是吉林省延吉市,。
代理人:金福今(系被申请人二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龙井市食品罐头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是龙井市,现居住在韩国。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龙一与被申请人尹顺花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金龙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告尹顺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人金龙一为被申请人尹顺花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今年86岁,被申请人的父母和配偶均已经死亡。现被申请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现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认知障碍,无法表达意见,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证明。为此,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尹顺花无法发表意见。
代理人金英今没有意见,同意宣告尹顺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申请人作为尹顺花的监护人。
代理人金福今没有意见,同意宣告尹顺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申请人作为尹顺花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申请人金龙一与被申请人尹顺花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尹顺花的父母和配偶均已经死亡,尹顺花还有两位女儿金英今、金福今。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现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认知障碍,无法表达意见。金英今、金福今现均在韩国,同意由申请人金龙一作为尹顺花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尹顺花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吉九州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尹顺花目前精神状态属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金龙一同意作为被申请人尹顺花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龙一与被申请人尹顺花系母子关系。申请人金龙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身份条件。依申请人金龙一的申请,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吉九州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尹顺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且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金英今、金福今均同意申请人金龙一作为被申请人尹顺花的监护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龙一作为被申请人尹顺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尹顺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金龙一为尹顺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家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