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密良香粮米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82MA19E39M9R,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新河村。
经营者:伊会君。
被申请人: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2672900933B。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兴梁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密良香粮米加工厂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20323038200100000187571账户,冻结金额57305元。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密良香粮米加工厂以伊会君名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河村、建筑面积264平方米、鸡房权证密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密良香粮米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密山市光复粮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20323038200100000187571账户,冻结金额5730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伊会君名下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新河村、建筑面积264平方米、鸡房权证密建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93元,暂由申请人密山市密山镇密良香粮米加工厂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