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田,经理。
审理经过
徐瑾申请执行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1 373 678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86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瑾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徐瑾申请执行的购房款1 373 678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86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徐瑾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瑾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瑾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