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申请人:丁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广陵区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沈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广陵区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李怀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郭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市辖区。

被申请人:祝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2020)扬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经调查,扬州运东之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丁毅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纳2000万元、沈春香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纳100万元、李怀正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纳1800万元、祝向阳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纳900万元、郭霖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缴纳1100万元。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限定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但上述股东均未按时、足额出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上述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丁毅、沈春香、李怀正、郭霖、祝向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丁毅、李怀正、郭霖、祝向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95548.8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

三、沈春香应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偿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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