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路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路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路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路娟娟、路红、路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长军 审 判 员 杨 君 人民陪审员 周登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柴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