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在老院修建的8间房屋和修建的4室1厅农家乐、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三台、太阳能、电视柜、大衣柜;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按乡俗结婚,2012年12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出生育男孩。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18年4月,原、被告双方用积蓄在家中修建北房5间、南房带大门3间,并购置了农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箱式电动车、电视机、太阳能等。2019年政府投资一半,原、被告出资一半又修建了四室一厅的农家乐一处。2020年,双方在兰州期间,原告不慎摔倒导致左腿踝骨和脚背骨裂,被告不但没有给予治疗,还强行带着原告去瓜州打工,后原告独自回家治疗。2020年6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互为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缓和,双方再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是过错方,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欠原告舅舅辛贵平的10000元要求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某同意与原告侯某某离婚; 二、孩子由被告贾某某抚养,共同财产中原告侯某某应得的份额作为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贾某某所有; 三、共同债务欠原告舅舅辛贵平的1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忠孝人民陪审员杨永军人民陪审员苏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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