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陈福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顺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且系纠纷工程建设负责人。
被告丁裕华(曾用名丁春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绥宁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冯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尹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曾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洋、陈福元与被告丁裕华、冯明、尹祝华、曾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洋、陈福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703000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丁裕华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21年8月底付3万元;2022年2月15日前付10万元;2023年2月5日前付15万元;2024年2月24日前余款22万元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7元,依法减半收取1006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