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欢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雷,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欢欢与被告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韩欢欢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欢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韩欢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