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欢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雷,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欢欢与被告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韩欢欢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欢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韩欢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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