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某新,男,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国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89号B4区12栋4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焕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尹某新与广西国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23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