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上海闻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闻亥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