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宏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方星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宏秀与被告方星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宏秀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秀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退付原告赵宏秀案件受理费808.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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