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宏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方星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宏秀与被告方星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宏秀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秀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元,退付原告赵宏秀案件受理费808.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