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0号7幢(皇子豪庭大酒店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定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道,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占梅,女,****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赫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海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