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冉永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成义与被告冉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代成义以被告冉永芬向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成义以被告冉永芬向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代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代成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