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培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育红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0784H。

法定代表人:武胜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培合与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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