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东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恭,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柴守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现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杨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王丕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系杨钧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守亨、杨钧、王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柴守亨、杨钧、王丕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执行款706851.9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执行费946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为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钧名下位于甘肃省会宁县1幢商业2层01号、商业2层02号、商业2层03号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会房权证会宁县字第××号,商业2层01号,面积为79.02㎡、商业2层02号,面积为39.51㎡、商业2层03号,面积为79.02㎡)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958100元,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拍卖,第一、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53653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36536元抵债。被执行人柴守亨、杨钧、王丕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执行款706851.98元及利息,抵押房产抵债536536元,剩余170315.9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执行费9469元、评估费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管、房管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柴守亨名下有房产,但抵押于银行,申请人表示知情,不要求处置,本院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控、处置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经知晓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均未发现和追缴可处置的财产及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库,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甘0422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文学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周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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