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186。

法定代表人:侯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合鲁,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翰辰天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3层3273室。

法定代表人:陈熠森,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翰辰天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因双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启迪冰雪灿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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