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申请执行人:欧阳武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执行人:龙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执行人:龙包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彪、欧阳武妹与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龙彪、欧阳武妹支付案款106198.6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88元。但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强制执行0元,尚未执行106198.66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华根、龙包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申请执行人龙彪、欧阳武妹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龙彪、欧阳武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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