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C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7.50元,由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立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柏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