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江府村前三巷*号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甜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南扶村四组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秀芳因与被上诉人张甜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张秀芳上诉状所书写地址及电话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其发送开庭传票,通知其与2021年7月22日上午10时到本院第十三法庭参加庭审,但上诉人张秀芳经多次投递,拒不接收该邮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秀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张秀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玉林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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