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唐雯娟,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王家付,汉族,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

被告王和梯,汉族,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磊,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和梯、王家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诗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家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王和梯委托代理人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宝家云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王家付、王和梯返还工程款139650元及利息4160.02元(从2020年1月19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2.被告王家付支付违约金39000元;3.确认被告王和梯多领、冒领原告2020年1月19日支付工资款78130元;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王家付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王和梯辩称,谭志军项目合同中指定了打款的账户及开户行为王和梯账户,原告违约将部分工程款打入王家付账户,王家付携款逃跑。被告王和梯也垫付了相关工资,被告王和梯也是受害人,故原告要求返还工程款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王和梯并没有不当得利,原告为工人结账的金额是根据劳动局提供的数据,工资也是原告直接支付给工人的,与被告王和梯无关,原告应当向被告王家付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二被告多次冒领的工程款应当提供计算依据与确凿的证据,而原告所提供证据的“三性”存在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原告宝家云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王家付、王和梯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委托合同》约定,将位于衡阳的谭志军2019A1(含外墙真石漆施工)项目的图纸内所明确事宜的所用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用的施工工具由乙方负责,并约定合同总价为195000元。合同范围以内的变更和承包范围以外的附属工程施工按计时工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为280元/人/天(含食宿)。项目工期为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70天内完成所承包范围(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工期、非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停工延误工期除外)支付形式为:A.项目完成一楼顶板浇筑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付款申请单必须附加该项目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B.项目完成屋面梁的浇筑、甲方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C.竣工验收付款,经项目经理及项目监理考核合格后(80分及以上)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7%,未达到公司考评80分以上,未在限期整改时间之内完成整改,只付款27%,达到要求付款剩余10%;D.项目增减部分按变更签证为准在项目承包范围全部完成后进行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账户);C.结算之日起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无息);E.付款时间是以合同规定的工程节点为准,在没有完成节点工程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节假日、过年、过节等为理由索要款项。乙方银行账户户名为王和梯。储佳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并盖公章,被告王家付、王和梯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2020年1月16日,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出具东人社监令字[202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原告三日内足额支付涉案项目民工龙玉林等十三人工资共计161955元。1月19日,原告通过储佳账户向衡东县财政局转账16195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电子回单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及履行发生争议,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王家付、王和梯作为个人,并无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鉴于本案两被告已对涉案项目实际进行了施工,原告应依据工程验收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相应工程价款。原、被告双方内部约定劳务由被告负责,劳务工资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已垫付劳务工资可向被告追偿或在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现涉案工程验收情况不明,且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除涉案项目外,原、被告另有其他项目合作。原告仅提供其与被告的转账记录且无原件无法确认为对涉案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原告主张其超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返还无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王家付拖欠工人工资,携款潜逃导致涉案项目延期,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王家付应支付违约金39000元。本院认为,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即发生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与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基于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原告若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认为其依据有关部门指令向案外人支付的涉案工程工资款多于实际应支付的,请求本院确认被告王和梯多领、冒领原告2020年1月19日支付工资款7813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涉及第三人利益,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王家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对自己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担责。

综上,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混乱,证据严重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05元,由原告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  贺诗魏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彭菲

书记员陈义

校对责任人:彭菲 打印责任人: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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