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芊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陈某1(曾用名凌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母亲),女,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黄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母亲),女,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陈芊里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简称桂平法院)作出的(2021)桂08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不论在民事审判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继承人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范围均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该院在执行中未发现黄某1在继承发生后继承了遗产,而其又出具放弃继承凌海宏的遗产的声明后,终结对其执行,并无不当。执行法院终结对黄某1执行,但对属于凌海宏遗产的财产,仍会继续执行,因此从实质上看,也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异议人的异议事由不成立,为此,裁定:驳回异议人陈芊里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陈芊里复议称,黄某1在审判阶段已明确要继承被执行人凌海宏的遗产,但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单方向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凌海宏的遗产,并没有得到申请复议人的同意,桂平法院就作出终结对黄某1的执行,明显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撤销桂平法院作出的(2021)桂08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支持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即将黄某1列为(2019)桂08民终20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桂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芊里与被执行人陈某1、黄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1、黄某1在继承凌海宏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和利息给申请复议人陈芊里。2021年3月20日,被执行人黄某1向桂平法院提交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权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1、我自愿放弃对我亲生父亲凌海宏的所有遗产继承权;2、放弃继承权系我本人自愿,我清楚放弃继承权产生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20日,桂平法院以被执行人黄某1向该院出具放弃继承凌海宏的遗产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19)桂08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对黄某1的执行。 还查明,原告陈芊里与被告凌某、黄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平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桂08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芊里的诉讼请求。陈芊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08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主文: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二、凌某、黄某1应在继承凌海宏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给陈芊里。利息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陈芊里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生效的执行依据判决黄某1在继承凌海宏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给陈芊里,现黄某1书面声明放弃对其父亲凌海宏的遗产继承权,桂平法院据此终结(2019)桂08民终2003号对黄某1的执行,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桂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陈芊里的异议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陈芊里复议称,黄某1在审判阶段已明确要继承被执行人凌海宏的遗产,但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单方向法院出具放弃继承凌海宏的遗产,并没有得到申请复议人的同意,桂平法院就作出终结对黄某1的执行,明显程序违法,为此提出请求撤销桂平法院作出的(2021)桂08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陈芊里的复议申请,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祖耀 审 判 员 杨金伟 审 判 员 杨强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苏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