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盈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代理人:郝丙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海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郝盈盈与王海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年12月8日(2020)豫0704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王海宾欠原告郝盈盈45000元,利息按5000元计算,共计欠原告5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具体分期方式:2020年12月10日欠还款10000元;2021年1月10日前还款2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还款2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还款36000元,共计还款50000元,自此纠纷两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下欠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盈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王海宾欠款50000元,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还款不少于5000元,至2022年1月底之前还清所有欠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宾承担。如违反该和解协议,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上述协议,本院已记录入卷,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4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