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文娟,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杰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张桥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14470987C。
法定代表人:王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6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许峰申请执行四川省杰达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61400元,执行费38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夹江县黄土镇张桥村2社面积为31612.1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杰达陶瓷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300000元。四川省杰达陶瓷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杰达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恢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红
审 判 员 薛山江
审 判 员 杨松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