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杨占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孙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杨占先与被保全人孙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占先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孙立位于建平县[预售许可证号为(建)房预售证第0939号]楼房一处。申请保全总价值131395元。申请保全人杨占先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保全人孙立位于建平县[预售许可证号为(建)房预售证第0939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允许使用,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