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告: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网络平台云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月利息600元,共计利息2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曹某因养猪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谭某借款3万元,并口头承诺每月600元利息,由李某担任保证人,同日曹某向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谭某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到期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到期一次还清,借款人:曹某,保人:李某,借款时间:2017年1月26日。2018年3月12日曹某向谭某支付利息7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按期归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曹某借原告谭某本金3万元、利息2.5万元,共计5.5万元,曹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谭某1万元,剩余4.5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曹某不能履行还款则由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还款责任。 二、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海霞 书记员 马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