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晋0502民初1366号之一 原告:晋城市久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东上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靳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晋城市久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久远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久远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城市久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为2995元,由原告晋城市久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晋平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史志强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