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连新,女,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告:周义争,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审理经过 毛连新与周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毛连新于2021年7月15日以周义争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毛连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毛连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