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 负责人:安双斌,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向丽,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振勇,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与被告王振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1320.90元,截止2021年4月29日的利息5277.78元、罚息6881.53元,上述金额合计63480.21元;判令被告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罚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1500元;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为被告办理了都市缤纷信用卡一张。被告透支使用了该卡后,一直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截止2021年4月29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1320.90元,产生利息5277.78元、罚息6881.53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振勇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王振勇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振勇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 丽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