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敏,女,****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本溪市人,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辽宁吉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新兴村(工业产地二期)。
法定代表人:桂道伟,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辽宁吉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