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现涛,男,汉族,1975年2月19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耿合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禹现涛诉被告耿合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合适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禹现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存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5日,被告耿合适称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就找到原告向其借款20000元,并于6月17日在朱家福门市部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在2019年年底还清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总是用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令如诉。
被告辩称
被告耿合适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被告未到庭答辩及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禹现涛与被告耿合适系朋友。2019年6月15日,被告耿合适称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就找到原告向其借款20000元,并于6月17日在朱家福门市部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在2019年年底还清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耿合适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其署名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定。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禹现涛要求被告耿合适偿还欠款2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耿合适支付利息的诉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耿合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现涛欠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禹现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耿合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路慧 审 判 员 霍松鹤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蒙 书 记 员 慕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