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李某1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2、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0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某2、李某1申请再审称,李某2从参加工作一直以来就在照顾父母,母亲生前身体不好并患有抑郁症,间质性肺炎,只有李某2在医院陪护直至母亲去世。父亲自2010年后患有脑梗,行动不便,李某2一直在身边照顾父亲的衣食起居。父亲、母亲去世时都是李某2在身边陪伴,而李某3对父亲和母亲均没有尽到赡养与照顾的义务,并且母亲赵桂英的丧抚金由李某3全部领取,没有给李某2一分钱。2015年5月29日被继承人李喜法出具遗嘱,将位于上街区××路××院××单元××号的房产归李某1继承,其他的财产也全部归李某1继承,他人不得争执。2017年9月21日,在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香园街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约定父亲李喜法由李某2生养死葬,在李喜法百年之后财产也归李某2全部继承,根据上述遗嘱和协议的内容,本案房屋及一次性抚恤金应全部归李某1和李某2所有。综上,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仅能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涉案房屋不是李喜法的个人财产而是李喜法和赵桂英的共同财产,其遗嘱处分的只能是归其所有的个人份额,原审判决将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认定为赵桂英的遗产并判决李某3享有涉诉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并无不当。另,原审根据双方对被继承人履行照顾和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3分得李喜法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合理适当。李某3亦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现李某2主张涉案所有财产应全部归李某1和李某2所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某2、李某1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2、李某1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