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系甄某某丈夫。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300元,利息4898元,诉讼费77元,合计14275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275元,剩余案件款自2021年6月起每月偿还1200元,直至全部案款偿还完毕为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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