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甘河滩镇。
原告:赵培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生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乔先文、赵培胜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乔先文、赵培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先文、赵培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先文、赵培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1元,减半收取为8961元,由原告乔先文、赵培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