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余荣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赣042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荣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赣02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荣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狱内年上账金额、消费金额较低,难以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荣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出具“罪犯余荣保,同意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荣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 佳 审判员 周淑文 审判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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