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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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张某1,甘肃省庆城县人,住甘肃省庆城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甘肃省庆城县人,住甘肃省庆城县。系张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18日以与被告张某1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付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