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田寮怡景工业园B6栋6楼A。
法定代表人:朱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园鸿业楼。
法定代表人:丁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湘1226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5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请求情况
2021年8月25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本院在早于该案另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查封了该公司两台口罩消毒柜,且另案申请人认为设备价值不大暂时放弃了处置,本院将相关文书材料邮寄给申请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以征求处置意见,申请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则亦视为放弃处置该两台设备。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昂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金正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