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大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钦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闫大壮与被告张钦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闫大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55.54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借贷宝”软件是打借条的工具,为用户已经达成的交易合意生成并保存电子合同。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用户。2016年11月3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合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9255.54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催促仍不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钦优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闫大壮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大壮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