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大勇,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大勇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祝大勇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被害人王某的住处,盗窃黑色VIVOX20A手机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662元。破案后,民警起获黑色VIVOX20A手机一台并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祝大勇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祝大勇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大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祝大勇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麦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材料、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据照片,收据、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祝大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祝大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手表、魅族手机、刷卡机等物品,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祝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丘雅琳 书 记 员 卢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