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分公司和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和顺县。

被告:杨瑞周,男,汉族,51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宏诉被告杨陞、被告杨瑞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陞支付原告欠款114400元,杨瑞周对25000元欠款承担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杨陞拖欠原告煤款129400元,后杨陞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24日出具两支欠条,承诺于2020年12月2日偿还40000元,杨瑞周自愿为该40000元欠款承担保证责任。经和顺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杨瑞周向原告支付15000元,至今仍拖欠1144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陞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陞送达地址,被告杨陞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志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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