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茨沟乡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马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宽芳,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银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银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城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令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涵